我,威廉·吉福德小姐,特此證明: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302條的規定採納
我,程柳,證明:
1. | 我已經查閱了Estrella Immunopharma, Inc.的第一修正案年度報告表格10-k。 |
2. |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的重大事實或者未對在該報告被髮表的描述涉及的情境下,使這樣的描述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時期內不是誤導的而故意省略的一項重大事實。 |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通過: | /s/ Cheng Liu |
劉誠 |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