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品19.1
捷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幕交易政策
1.介紹
聯邦和州法律禁止擁有不爲公衆所知或無法獲得的重要信息的人購買、出售、贈送或進行其他證券轉讓(”重要非公開信息”)。這些法律還禁止個人提供此類重要非公開信息(詳見 第 2 部分 見下文)不要將其披露給其他交易者。
鑑於這些禁令,捷普科技公司(與其子公司一起,“公司”)已採納了以下政策(本“政策”)關於董事、高管和僱員交易證券的內容。該政策也適用於其他人,如承包商或顧問等具有接觸重要非公開信息的人員,公司已通知他們(這些人員與董事、高管和僱員一起,“公司員工”).
本政策還適用於與公司人員同住的家庭成員、居住在公司人員家庭中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不在公司人員家庭中但其公司證券交易由公司人員指導或受公司人員影響或控制的任何家庭成員,例如在交易公司證券之前與公司人員進行磋商的父母或子女(統稱爲”家庭成員”)。本政策還適用於由公司人員或其家庭成員控制、影響或管理的公司、信託或其他實體(統稱爲”受控實體,” 與公司人員和家庭成員一起,”內部人士”).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聯邦檢察官可能會認爲由家庭成員或受控實體進行的交易是基於公司人員提供的信息,並可能將任何此類交易視爲由公司人員進行。 對於小額交易或可能因獨立原因而顯得必要或合理(例如需要爲緊急支出籌集資金)的交易都沒有例外。 因此,公司人員對家庭成員和受控實體的交易負有責任,因此應讓他們意識到在進行公司證券交易之前需要與這些公司人員協商。 公司人員應將家庭成員和受控實體的所有交易視爲用於本政策和適用證券法目的的自有帳戶進行。 違反聯邦內幕交易法律的人可能需要支付相當於其交易所獲利潤或避免的損失三倍的民事罰款,以及相當數額的刑事罰款。 該人士還可能被判處長期監禁。 此外,公司可能會面臨巨額的民事和刑事罰款。
美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和州監管機構(以及司法部)在偵查和追查內幕交易案件方面非常有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成功起訴了針對員工通過外國帳戶進行交易、家庭成員和朋友交易以及僅涉及少量股票的交易的案件。因此,了解構成非法內幕交易的活動的廣度非常重要。本政策規定了公司在內幕交易領域的政策,應仔細閱讀並充分遵守。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聯繫公司秘書辦公室.
2.定義
(a)「未公開的內幕信息」是什麼?
i.重要信息
如果合理的投資者認爲信息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重要,那麼這些信息通常被認爲是「重大」的,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信息都可能是重大的。 對於評估重要性沒有明確的標準; 相反,重要性是基於對所有事實和情況的評估,並常常在具備事後眼光的執法機構的監督下進行評估。 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是重大的信息的常見示例包括:
•收益、營業收入,或類似財務信息;
•意料之外的財務結果;
•未公佈的財務報告或預測;
•非同尋常的借款或流動性問題;
•材料損耗、沖銷或重組;
•控制權的變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審計員變動;
•關於當前、擬議的或擬議的交易、業務計劃、財務重組、收購目標、業務剝離或運營的重大擴張或收縮的信息;
•股息政策的更改、股票分拆宣告,或者擬議中的證券發行、贖回或回購;
•與公司信用評級有關的債權人、客戶或供應商根據協議或行動的材料違約
•一個新的網絡安全概念風險或網絡安全概念事件,無論是否已知是關鍵的或具有潛在重要性;
•由於事故、火災、自然災害、勞資談判破裂或任何主要關閉的停工而導致生產中斷或公司業務其他方面中斷;
•勞資談判;
•產品召回;
•重大環保母基事故;
•破產或流動性擔憂或發展;和
•在重大訴訟、調查或監管行動或程序方面的制度或發展。
紐約證券交易所、聯邦和州調查人員將在事後審查某一可疑交易,藉助事後的遠見優勢,所以內部人士應該始終錯在認定信息爲重要而不進行交易。僅僅知道某人掌握了重要的非公開信息就已經是禁止交易的理由。並不是理由不是基於重要的非公開信息而進行交易。 對於有關特定交易的疑問的內部人士應該聯繫公司秘書辦公室。
ii.非公開信息
非公開信息是指未爲廣大公衆所知或可獲取的信息。我們認爲只有在以下情況下,信息才可以視爲爲公開:
•公司已通過適當渠道(例如新聞稿、高級官員廣泛傳播的聲明或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備案文件)向公衆發佈。
•已經有足夠的時間讓投資市場吸收和評估信息。根據本規定,信息直至在週六、週日或紐交所節假日之外的一整個工作日(“交易日”)後公開披露爲止,才被視爲非公開信息。例如,如果公司在週一市場開盤前披露重要的非公開信息,知曉此類重要非公開信息的內部人員在公司披露之後的週二之前(即公司披露後的一個完整交易日)不得進行交易,只要此類內部人員在披露之後沒有額外的重要非公開信息(如果適用,且須遵守下文所述的預先批准要求)。
然而,如果公司在週一市場開盤後披露了重要的非公開信息,此類內部人員在公司披露後的週三之前(即公司披露後的一個完整交易日)不得進行交易,只要此類內部人員在披露之後沒有額外的重要非公開信息(如果適用,且須遵守下文所述的預先批准要求)。
傳聞、推測或歸因於未具名來源的聲明公開的事實,即便信息是準確的,也不足以被視為廣泛傳播。
(b)交易 / 交易活動
根據本政策的目的,有關公司證券(包括公司的普通股、購買普通股的期權或公司可能發行的任何其他類型的證券,如優先股、可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等,以及非由公司發行的衍生證券)的「交易」和「交易」一詞,包括但不限於:
•公司證券在公開市場或私下交易的購買和銷售;
•通過行使公司授予員工期權獲得的公司證券的銷售,包括經紀人協助的無現金行使(即經紀人在公開市場上出售部分或全部期權下的股票);
•贈送公司證券(包括慈善捐贈);或者
•使用公司證券作爲貸款的擔保。
相反,關於「交易」和「交易活動」的參考不包括:
•如果沒有股票被出售,或如果是 "淨行使"(即使用基礎股票支付行使價格和/或稅款扣留義務),則公司股票期權的行使是允許的,但如果適用,行使仍需遵循下面描述的預先清除程序;
•公司期權、限制股票或限制股票單位的歸屬;
•在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單位解鎖時,扣留股票以滿足稅款扣繳義務;
•將股份轉讓給不涉及股份實際所有權變更的實體(例如,將股份從一個券商帳戶轉移到由內部交易者控制的另一個券商帳戶);
•公司作爲註冊公開發行的賣方股東出售證券,包括根據適用證券法的「合成二級」發行;或
•根據適用的證券和州法律,任何其他從公司購買公司證券或向公司出售公司證券的交易。
因此,公司員工可以自由地讓公司扣留股份以滿足稅務義務,而不會違反本政策。此外,依據下文定義的10b5-1交易計劃進行的交易受以下某些例外和要求的約束。
i.員工股票購買計劃
根據員工參與捷普科技2011年員工股票購買計劃(修訂版)(“ESPP本政策不適用於在窗口期內公司員工在對ESP的工資扣款選擇時所進行的週期性金錢貢獻所產生的公司股票購買,同時這些公司員工並不知曉重大非公開信息。然而,本政策適用於任何: (a) 在註冊期間參與ESP的選擇; (b) 增加或減少對ESP的週期性貢獻金額;以及 (c) 根據ESP出售的公司股票。
ii.所有基金類型
投資於公司證券的共同基金交易不受本政策的限制,前提是(i)內部人士不控制基金或投資組合內個別股票的投資決策,並且(ii)公司證券不佔基金或投資組合資產的主要部分。
3.Policies and Procedures
(a)交易政策
以下限制適用於所有板塊:
i.內部人員在得知某公司有關該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時,不得交易該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證券。此關於「內幕交易」的政策適用於公司證券的交易,也適用於其他公司的證券交易,例如公司的客戶、經銷商、供應商或與公司進行重大交易談判的公司,當有關這些其他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是由於該內部人員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或關係而獲得時。因此,如果內部人員由於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或關係而得知公司的客戶的重大非公開信息,該內部人員不得在該公司的證券上進行交易,直到該信息不再重要或變爲公開。
ii.內部人員不得以傳統方式、社交媒體或其他方式將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實質性非公開信息傳達給他人,或暗示任何人在內部人員知悉該公司實質性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購買、賣出、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任何公司的證券。這種行爲稱爲「泄密」,也違反證券法,可能導致與內部人員直接進行內幕交易時適用的相同民事和刑事處罰,即使內部人員未從泄露實質性非公開信息的人的交易中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好處。禁止「泄密」的政策適用於公司及其證券的信息,以及當內部人員因與公司的僱傭關係或聯繫而獲得其他公司的實質性非公開信息時,適用於有關其他公司的信息。與內部人員有過分享機密歷史、模式或習慣的人——例如家庭成員、密友以及財務和個人顧問——可能被推定根據內部人員所知的信息行事;因此,應該特別小心,不向這些人透露實質性非公開信息。本政策不限制對需要信息以履行其業務職責的公司人員進行的合法業務通信。然而,實質性非公開信息不應向公司外部人員透露,除非內部人員被專門授權披露該信息,並且該披露符合公司關於保護或授權向外部披露公司信息的政策(在某些情況下,如適用,可能需要書面保密協議)。有關更多信息,請參見公司的公平披露政策。
公司不時可能會進行自己的證券交易。公司的政策是在進行公司證券交易時,遵守所有適用的證券和國家法律(包括在必要時獲得董事會或適當委員會的批准)。
(b)某些受限交易
公司已確定,如果內部人士參與某些類型的交易,將會存在更高的法律風險和/或不當或不當行爲的外觀。因此,公司政策是對以下交易施加額外限制:
i.短期交易
公司證券的短期交易可能使公司人員過於關注公司短期的股市表現,而不是公司的長期業務目標,頻繁交易公司證券即使是基於股票價格範圍和其他市場事件等公開信息,仍可能會給人以不當行爲的印象。此外,每日或頻繁交易任何公司的證券可能耗時且分散注意力,強烈不建議。基於所有這些原因,內部人員強烈不建議進行短期交易利潤的公司證券交易。
ii.投機交易
根據公司政策,內部人員不得進行公司證券的投機交易。因此,內部人員不得在公司證券上進行期權的交易或賣空公司證券。賣空公司證券表明賣方預期證券價值將下跌,因此向市場傳達出該賣方對公司或其短期前景沒有信懇智能。此外,賣空可能會降低賣方改善公司業績的動力。
iii.對沖交易
第16節 個人及副總裁及以上級別的人員須遵守捷普科技的股票持有指南,該指南禁止他們進行「賣空榜」、「看跌」或「看漲」期權交易,或其他基於公司證券的衍生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金融工具來對沖擁有公司證券的經濟風險。
iv.按金質押和交易
在按金帳戶中作爲按金貸款抵押的證券,如果客戶未能滿足看漲,則經紀人可以在沒有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出售這些證券。同樣,作爲貸款抵押的證券(或抵押)如果借款人違約,也可能在法拍中被出售。
由於這一危險,內部人員需要通知公司秘書他們打算質押公司的證券。
此外,在公司年度代理聲明中披露其薪酬的董事和高管應注意,公司在其年度代理聲明中需要披露董事及相關高管及其家庭成員和控制實體作爲擔保已質押的公司證券數量。
(c)未經授權的披露
所有公司人員必須對公司信息保密,出於競爭、安防-半導體和其他業務原因,並遵守證券法。所有公司人員了解到的關於公司的信息或其業務計劃,直到公司公開披露之前,均可能是非公開信息。公司人員應將這些信息視爲公司的機密和專有信息。公司人員不得將其透露給其他人,如家庭成員、其他親屬或商業或社交 acquaintance。
此外,法律規則規定了我們向外部或公衆披露重要信息的時間和性質。違反這些規則可能會導致公司人員、公司及其管理層承擔巨額責任。因此,公司只允許特定指定的公司代表與新聞媒體、證券分析師和投資者討論公司事務,並且只能按照公司的公平披露政策進行。收到此類詢問的內部人士應將其轉交給投資者關係部高級副總裁。
(d)何時以及如何進行公司證券交易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1(f)條款的定義,董事、管理人員(與董事一同稱爲“第16節人員”以及某些其他員工,這些員工不時由公司秘書辦公室指定(並通知),以及這些人的各自家庭成員和控制實體(所有這些人和實體,“受限人員”)根據本政策的目的,必須遵守下面所列的限制。非限制人員的內部人士應考慮遵循下面列出的程序,以幫助他們遵守本政策。
i.窗口期
受限人員僅可在公司收益發布後一個完整交易日的日期開始交易公司證券,至適用財政季度的第二個月最後一天的當天業務結束(該期間稱爲“窗口期”)。然而,如果窗口期安排在非交易日結束,則窗口期將在下一個完整交易日完成時結束。一般而言,關於公司證券的所有未決買入和賣出訂單,在窗口期開放期間可以但尚未執行,必須在窗口期關閉之前取消。
然而,即使在窗口期開放時,限制人員也不得在知道公司有關的重大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交易公司證券。此外,強烈建議限制人員在窗口期開放時,提前與公司秘書辦公室清除所有公司證券的交易,如下文第 3(d)(ii)節 中討論,即使他們在窗口期開放時發起交易。
公司不時可能由於涉及重大非公開信息的發展而關閉交易窗口期。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會通知特定個人,他們不應進行任何交易。
涉及公司證券的買賣,並且他們不應向他人透露窗口期已經結束的事實。
上述總結的限制不適用於預先安排的Rule 10b5-1交易計劃,如下所定義和討論,但任何此類Rule 10b5-1交易計劃都須遵循預先審批和其他限制。有關Rule 10b5-1交易計劃的問題應向公司秘書辦公室提出。
ii.預先清除
公司強烈建議受限人員(或在受限人員不是公司董事或員工的情況下,與受限人員相關的董事或員工)在進行任何購買、銷售、贈予或其他交易公司證券,或如期權行使、貸款、信託出資、受限項下的交易等股票計劃交易之前,提前聯繫公司秘書辦公室,並獲得該交易的事先批准。 第3(b)節,或任何其他轉讓,並從公司秘書辦公室獲得該交易的事先批准。
如果一項交易根據預先審批政策獲得批准,則該交易必須在獲得批准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執行,但如果受限人員在此期間獲得有關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則不得執行該交易。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交易,則必須再次獲得批准才能執行該交易。
iii.規則10b5‐1交易計劃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b5‐1(c)條款(經修訂)(以下簡稱“交易法”)提供了一種肯定的防禦,可以對抗內幕交易責任,如果交易是根據滿足特定條件的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進行的。爲了有資格依賴這一防禦,個人必須簽訂符合第10b5-1條款的公司證券交易計劃,該計劃滿足第10b5-1條款中規定的某些條件(以下簡稱“規則10b5-1交易計劃”)。如果該計劃滿足第10b5-1的要求,即使簽訂該計劃的人知曉重要的非公開信息,也可以進行公司證券交易。
爲避免疑問,根據本政策實施的第10b5-1交易計劃的交易,可以在此處包含的其他禁令的情況下發生。
(e)認證
所有板塊第16條人員受此政策約束 將被要求 定期確認他們對本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的意圖。
(f)不合規
任何未能遵守本政策或拒絕證明自己已遵守本政策的人,將會受到適當的紀律處分,直至包括終止僱傭關係,無論未遵守是否導致法律違規。
(g)發帖後交易
本政策將繼續適用於內幕人士在與公司的僱傭、服務或關係終止後對公司證券的交易,直到內幕人士不再知曉重大非公開信息,或該信息已被公開披露或不再具有重大性。在所有其他方面,除非內幕人士受限於窗口期(如上所述),並且該終止發生在窗口期關閉時,本政策將在該內幕人士的僱傭、服務或關係終止後不再適用,屆時本政策將在終止後下一個窗口期開啓時對內幕人士不再適用。
4.其他證券法事項
(a)第16節
第16節的人還需要遵守《交易所法》第16節規定的報告義務和對開空交易的限制。這些條款的實際效果是 (i) 第16節的人
將需要在交易發生後兩天內報告公司證券的交易,並且(ii)第16節的人員在六個月內購買和賣出公司證券將被要求將所有利潤返還給公司,無論他們是否知道任何重要的非公開信息。公司已向第16節人員提供了有關遵守第16節及其相關規則的單獨材料。
(b)規則144
第16節認爲公司之「關聯人」適用於第144規則。因此,持有公司普通股的第16節人士可能會被視爲「受限證券」或「控制證券」,其銷售必須遵守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正案下的第144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的聯邦證券法豁免)。請注意,第144規則對第16節人士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量設定了限制,並規定在第16節人士可以出售公司普通股之前必須遵循某些程序。有關第144規則的更多信息,請聯繫您的經紀人或公司秘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