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位97.1
捷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薪酬收回政策(收回條款)
捷普科技公司("公司")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委員會")已經制定了這項政策,用於追回後來被重述的財務業績基礎上支付給公司高管的激勵報酬。 委員會保留隨時修改本政策聲明的權利。
激勵基於補償的回收
捷普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政策規定,在公司因未遵守聯邦證券法律規定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而需對公司的基本報表進行覈算重述(包括任何對之前發佈的基本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更正,或者若在當前期間修正錯誤或不修正錯誤將導致重大錯誤陳述的更正),公司將在合理迅速的基礎上追回在恢復期內由受薪執行官收到的任何激勵報酬金額,超出根據重述後的基本報表確定的本應收到的金額的部分。
政策管理和定義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委員會」)管理,旨在遵守,並在適用情況下遵守和解釋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修訂過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D-1條規則下的第303A.14號上市標準一致,並受規定的例外情況的約束。
根據本政策的目的:
「激勵性薪酬」是指任何基於公司達成基本報表測量標準而授予、獲得或獲准的薪酬,該薪酬於2023年10月2日或之後被個人(i)在其開始擔任受覆蓋高管服務時,以及(ii)在激勵性薪酬的績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擔任受覆蓋高管的情況下獲得。基本報表測量標準是(i)根據編制公司基本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和呈現的任何測量標準,以及從這類測量標準中完全或部分衍生的任何測量標準,以及(ii)基於公司股票價格或總股東回報在整體或部分上的任何測量標準。
激勵性報酬被視爲在相關財務報告期間獲得,而無論報酬實際支付或授予的時間。
「Covered Executive」 是指根據1934年修訂款項10D-1下證券交易法定義的公司的「執行官」。
「恢復期」指在公司被要求根據本政策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之前的三個已完成的財政年度,所有根據第10D-1條規定確定的內容,並且如果公司更改了其財政年度,則包括或緊隨這三個財政年度之內的不超過九個月的任何過渡期。
如果委員會判斷在恢復期內由受約束高管收到的激勵性報酬金額超過了基於公司調整後的財務結果確定或計算時應收到的金額,則股份報酬的超額部分將根據本政策由公司追回。對於基於股價或總股東回報率的激勵性報酬,如果錯誤授予的報酬金額不可直接從會計重述的信息中進行數學重新計算,委員會將根據會計重述對相關股價或總股東回報率的影響作出合理估計。在所有情況下,要收回的激勵性報酬的超額部分的計算將不考慮與該報酬相關聯的任何納稅。公司將保存所有做出的判斷和採取的行動以符合本政策的文件。委員會在本政策下作出的任何判斷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和約束力。
在委員會決定根據本政策尋求追償之前,應向適用的高級執行官提供書面通知和在委員會任何會議上發表意見的機會。
公司可以通過要求支付這些金額給公司、通過抵銷、減少未來的薪酬,或者由董事會確定爲適當的其他方式或這些方式的結合來執行本政策的任何收回。如果董事會確定追回激勵性補償的超額金額是不切實際的,符合並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下任何適用例外情況,並且根據第10D-1條規定不被要求追回,公司無需追回,包括如果董事會確定支付給第三方以協助執行本政策的直接費用超過試圖追回此類金額後可追回金額的情況。公司被授權採取適當措施,就激勵性補償計劃與被覆蓋高管的安排實施此政策。
根據本政策的補償權或回收權除了,而非取代公司基於其他政策條款,任何僱傭協議或計劃或獎勵條款以及公司可用的其他法律補救措施的權利以外的權利和補償。 公司不得根據其他政策,條款或補救措施收回根據本政策收回的金額。 公司不得根據本政策對任何受保護高管對任何激勵薪酬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