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J. Powell Brown,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布朗與布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報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
2.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陳述或忽略陳述一個必需的實質事實,使得這些聲明根據這份報告覆蓋的情況不誤導;
3. 基於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全面地、真實地反映了該註冊公司所在地財務狀況、業務成果和現金流量,以及此報告期內所顯示的各期;
4. 該申請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條和15d-15(e)條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條和15d-15(f)條定義的)對於該申請人: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我們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申請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通知,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根據普遍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陳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基礎。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發生在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而言,則爲公司的第四財政季度),這些變化對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了實質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和
5. 我和登記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已基於最近對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評估披露給登記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員):
(a)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具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在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J. Powell Brown |
J. Powell Brown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