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CECO环保母基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根据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报告”),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彼得·约翰逊,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根据《萨班斯 - 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据我所知和相信,我作证: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的要求; 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中所述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彼得·约翰森 |
Peter Johansson |
Chief Financial and Strategy Officer |
日期: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