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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Todd Gleason,證明:

1. 我已審閱環保母基CECO Corp.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該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實質事實陳述或忽略陳述一個必需的實質事實,使得這些聲明根據這份報告覆蓋的情況不誤導;

3.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包括在這個報告中,公平地呈現了申報人在這個報告中呈現的時間段內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

4.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且:

a) 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他人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注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實質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曉;

b) 設計了這些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或者在我們的督導下,導致這些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設計,以便在符合會計學原則的前提下,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的可靠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此類評估,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並

d) 披露了在註冊人的最近一財季內發生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該變化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有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

5.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和我已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披露給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應職能人員):

a) 所有重大的、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和實體缺陷;及

b) 任何牽涉到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

 

/s/ Todd Gleason

Todd Gleason

首席執行官

 

日期: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