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CECO環保母基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根據本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報告(「報告」),本公司的首席財務官彼得·約翰遜,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根據《薩班斯 - 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據我所知和相信,我作證: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的要求; 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截至報告中所述日期和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彼得·約翰森 |
Peter Johansson |
Chief Financial and Strategy Officer |
日期: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