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录 31.2
根据规则13a-14(a)或15d-14(a)的认证
根据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所法第302部分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Jarrod Yahes,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Shutterstock,Inc.的本季度10-Q表格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的重大事实,也不会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发表这些陈述的情况下,不会对报告涵盖的期间造成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展示了报告期内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以供本公司,并且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措施,或导致他人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措施,以确保涉及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由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
b. 设计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被设计,以便根据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表达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
d. 本报告披露了在本登记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可能对登记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情况(如果报告为年度报告,指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
5.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板块设计或操作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牵涉到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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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通过: | /s/ Jarrod Yahes |
| | Jarrod Yahes |
| | 首席财务官 |
| |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