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5.1
同意书
2024年10月28日
收件人:
浩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朝阳区惠忠里103号楼C座8层801室
中国北京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同意在与浩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F表格,包括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进行的申报文件以及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一词有关的引用中提及。我们还同意将此同意书作为展示文件提交给SEC,作为申报文件的一部分。
在给予这样的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自己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修正案的规定或其下属法规需要同意的人之列。
此致敬礼, | |
/ s / Aaron SullivanSino Pro律师事务所 | |
Sino Pro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