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5.1 8 ea021849201ex15-1_haoxi.htm CONSENT OF SINO PRO LAW FIRM

附件15.1

 

 

同意书

 

2024年10月28日

 

收件人:

 

浩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朝阳区惠忠里103号楼C座8层801室

中国北京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同意在与浩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于20-F表格,包括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进行的申报文件以及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一词有关的引用中提及。我们还同意将此同意书作为展示文件提交给SEC,作为申报文件的一部分。

 

在给予这样的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自己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修正案的规定或其下属法规需要同意的人之列。

 

此致敬礼,  
   
/ s / Aaron SullivanSino Pro律师事务所  
Sino Pro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