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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品12.2

 

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Peng Chee Yong,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移动健康网络解决方案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陈述不会因发布业务时的情况而变得误导,在覆盖本报告的时间内;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公平地展示了公司截至报告日期和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名核准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公司,并已经: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在报告编制期间由实体内其他人员向我们披露;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内部控制程序得以设计,以便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便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准备面向外部目的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c) 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覆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的公司内部控制的变化。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涉及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的重大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涉及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通过: 彭志勇  
名称: 彭志勇  
职务: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