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12.1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規定,首席執行官的證明書
我,張勇,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鑫苑置業有限公司的20-F/A表格年度報告修正案1號。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陳述的重要事實,以使所做的陳述在發表時的情況下與本報告涵蓋的時期不相關不被誤導。
3.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地展示了公司截至本報告期間以及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
4. 公司的其他核證官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並且有:
(a)設計了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其他實體內的他人將涉及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按照一般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評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規程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介紹了我們對信息披露控制規程有效性的結論,根據這項評估,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發生的任何改變,該改變已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
5. 公司的其他覈准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審計人員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內部財務控制的操作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實質性問題;和
(b)牽涉到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s/ 張勇 |
張勇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