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2.1
依据
18 U.S.C. SECTION 1350
关于因塞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根据今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Hervé Hoppenot,特此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 1350,据我所知:
(1)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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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何乐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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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乐华 |
| 首席执行官 |
| 2024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