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4 thc-20240930x10qxex32.htm EX-32 Document

展示 32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節規定的證書
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

我們,下列簽署的Saumya Sutaria和Sun Park,分別作爲泰尼特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以下簡稱「登記公司」),特此證明:(i)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Form 10-Q(以下簡稱「Form 10-Q」)已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將於即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ii)Form 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呈現了登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2024年10月29日索米亞·蘇塔里亞
索米亞·蘇塔里亞 萬.D.
首席執行官
日期:2024年10月29日/s/ SUN PARK
Sun Park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上述證明書僅根據18 U.S.C. §1350提供;不是爲了證券交易法案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會被引用到註冊人的任何備案中,無論是在此日期前還是之後提交的備案,也不受這些備案中的任何一般引用語言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