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6 ex12-1.htm

 

展示 12.1

 

根據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證券 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4(a)和15d-14(a)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採納

 

我, Christopher Gerteisen,證明:

 

  1. 我 已經審閱了Nova礦業有限公司(Form 20-F)的年度報告公司”);

 

  2.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未經真實陳述的細節或者未披露必要信息,以使得該報告信息不真實、誤導人們對該報告相關期限下的情況有所了解;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此報告中包括的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地呈現了公司截至報告日期和報告期內的財務控件、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該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定義見《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則》第13a-15(e)和15d-15(e)條),並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實體的人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件或導致了這種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在我們的監督下被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準則的要求,用於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c)

根據這樣的評估,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

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期間(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可能重大影響或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5.

公司的其他覈准官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核審委員會(或履行相當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板塊 在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 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涉及在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

 

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通過: Christopher Gerteisen  
Christopher Gerteisen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