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7 ex12-2.htm

 

展覽品12.2

 

根據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證券 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4(a)和15d-14(a)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採納

 

我, Michael Melamed,證明:

 

  1. 我 已經審閱了Nova礦業有限公司(Form 20-F)的年度報告公司”);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實質性事實的虛假陳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實,使得事實陳述帶有誤導性,特定於本報告所涉及的時期。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如實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以及在本報告所示的期間;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公司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該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公司內人員在本報告編制期間特別知曉;
     
  (b) 我們設計了此基本報表控件的內部財務報告審計,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內部財務報告審計的設計,以依照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目的,爲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c) 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本報告期末基於該評估得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公佈了申報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內出現的任何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內部財務控制變化;和

 

  5. 公司的其他負責認證的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最近的評估,已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設計或運營內部財務控制中重要的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影響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並且

 

  (b) 公司內部控制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材料性與否,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上具有顯著角色的僱員。

 

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通過: /s/ 邁克爾·梅拉默德  
  邁克爾 梅拉默德  
  首席財務官  
  ((首席會計官和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