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2.2
由信安金融官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节规定
我,朱春生,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 e家快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年度报告,即20-F表格。 |
2.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陈述,使得本报告期内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考虑到其本身的情况); |
3. |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以及在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对公司截至本报告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了相当全面的展示。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纳入: |
(a) | 本报告期间,本公司特别是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将由该等公司内其他人士向我们披露,我们为此设计了以上披露控制措施或监督了该等披露控制措施的设计; |
(b) | 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些内部控制得以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c) | 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进行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根据此次评估得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期结束为止。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年度报告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变化,或者有合理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并且 |
5. |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我们最近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设计、操作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任何涉及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参与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实质性。 |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作者: | /s/ 朱春生 | |
姓名: | 朱春生 | |
标题: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