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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a-14(a)條 首席執行官的證明

 

 

我,J. Patrick Gallagher, Jr.,在此證明:

1.
我已審閱了亞瑟加拉格爾及公司關於Form 10-Q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
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
本公司的另一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外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款的定義)以及內部控制公司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款的定義)並已經:
(a)
我們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為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根據該評估報告,在本報告期限內,對於申報者披露的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並就此發表了我們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如果發生了會對重要地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影響報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則必須在報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報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進行披露;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該註冊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等職責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s/ J. Patrick 蓋拉格爾,Jr。

J. Patrick 蓋拉格爾,Jr。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