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Biomea Fusion,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稱「報告」),本人根據《美國刑法》第1350條,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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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s/ 弗蘭科 瓦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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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蘭科 瓦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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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