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與規管有關的附例
業務及事務
雪湖資源有限公司
第一節
解釋
1.1定義。
在本附例和本公司的所有其他附例中,除非情況另有規定:
“行為」意味著 The 公司法 (馬尼托巴)不時修改或重新制定,並包括根據該規定制定的規例;
「條款」指不時修訂的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電子文件」指以電子、光學或其他類似方式或以電子、光學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呈現資訊或概念的任何形式,可由人或以任何方式讀取或感知的形式;
“資訊系統」指用於產生、傳送、接收、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電子文件的系統;
“非營業日」指星期六、星期日以及任何其他定義的假日 The 解釋法 (馬尼托巴);及
“董事人數」指本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人數,或在條款內規定最低及最多董事人數目的情況下,本公司最近由本公司股東選出的董事人數。
1.2本公司章程中所使用的每個術語,並在《 法律在法案中給予該術語的含義。
1.3在本公司的所有條例中,單數包括複數,單數包括單數,單一性別的單詞包括所有性別。
1.4所有附例中所使用的標題僅供參考,不會影響附例的構造或解釋。
1.5如本附例所載的任何條文與條款或一致股東協議所載的條文不相符,則以條款或一致股東協議所載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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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董事
2.1法定人數。董事會任何會議的業務交易法定人數須由董事人數的大部分組成。然而,如董事人數為兩名,則兩名董事必須在場,才能構成法定人數。
2.2資格。如該人未滿 18 歲、該人並非個人,或該人具有破產身份,則任何人均不符合選舉董事的資格。董事不需要是股東。至少 25% 的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但是,如果公司的董事少於四名,則至少一名董事必須是加拿大居民。
2.3選舉及任期。董事的選舉須在首次股東大會及每次股東週年大會上進行。任何董事未被選為明確指定的任期,將於該董事選舉或委任後的第一次年會結束時終止任職。如未在適當的時間舉行董事選舉,現任董事須繼續任職,直至其繼任人獲選為止。
2.4董事辭任。除本法律另有規定外,股東可以通過年度或特別大會通過的普通決議解除任何董事,而由該等離職所產生的空缺可在同一會議上填補,否則可由董事填補。
2.5辦公室假期。當該董事死亡或辭職、根據該法律辭職,或不符合該法律的資格選舉董事時,董事停止擔任職。董事亦在本公司收到該董事書面辭職時,或者(如該辭職中有指明時間)在指明的時間(以較晚者為準),董事亦會停止任職。
2.6職位空缺。除本法律規定外,董事會法定人數可填補董事會空缺,但由於董事人數增加或最少或最高人數增加,或股東未能選出條款所規定的董事人數或最低董事人數目而引致的空缺。
2.7薪酬及開支。董事須因其服務而獲得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薪酬,並有權獲得他們出席董事會或其任何委員會會議時適當產生的旅行費用及其他費用賠償。本附例的任何內容不阻止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職位為本公司服務,並因此獲得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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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董事會議
3.1加拿大多數。除填補董事會空缺之外,董事會不得在會議上進行業務交易,除非至少有 25% 出席的董事是加拿大居民,或者,如果公司的董事少於 4 名,則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加拿大居民。但是,當需要為加拿大居民的董事人數不出席時,董事會可以在董事會議上交易,如果:
(a)一名加拿大居民且無法出席的董事以書面或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批准在會議上進行的業務;以及
(b)如果該董事出席會議,必須是加拿大居民的董事人數目。
3.2通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進行會議。董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方式下,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參加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會議,以便所有參與者在會議期間互相充分溝通。在本法案的目的下,董事以該方式參與此類會議,被視為出席該會議。任何此類同意,無論在與其相關的會議之前或之後獲得,均可對董事在任職期間舉行的董事會和董事會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作出有效。
3.3會議地點。董事會會議可以在加拿大內部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舉行。在本公司的任何財政年度中,大部分董事會會議不需在加拿大內舉行。
3.4召開會議。董事會會議可隨時由董事長或任何兩名董事按照第 3.5 款向所有董事發出通知。
3.5會議通告。董事會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須按第 11.1 款所規定的方式通知每位董事 (a) 在會議舉行時間不少於 48 小時前,如有關通知已郵寄,或 (b) 如有關通知是個人發出或是通過任何傳送或記錄的通知方式發出,則須在會議舉行時間不少於 24 小時前通知。電子文件。
3.6豁免通知。董事可以以任何方式或隨時放棄通知董事會會議或以其他方式同意,包括發送電子文件以此為此。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須構成放棄該會議通知,除非董事出席以明確目的反對任何業務的交易而出席,但是理由未正確召開會議而出席。
3.7新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如有董事法定人數,每個新選董事會可在股東大會後立即舉行第一次會議,不作另行通知。
3.8已延期會議。如果在原始會議上宣布會議中暫停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則不需要通知董事會已暫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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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定期會議。董事會可在任何月份或月內指定一天或幾天,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舉行董事會定期會議。委員會決定定期會議的地點和時間的任何決議的副本,須在通過後立即寄送給每位董事,但任何定期會議均不需要另行通知,除非法例規定該會議的目的或在該會議上進行交易的事項,否則不需要另外通知。
3.10椅子。董事會任何會議的主席須是以下任命及董事、出席會議並願意擔任的董事人之前提及:董事會主席、行政總裁、總裁或副總裁(按資深順序排列)。如果沒有該等人員出席並願意服務,出席的董事應選擇其中一名擔任主席。
3.11投票支持治理。在董事會的所有會議上,每項問題均須通過多數投票決定。如果投票平等,會議主席 應該是 有權獲得第二次或決定投票。
3.12一次董事會議。如董事會只由一名董事組成,該董事可以組成會議。
第四節
委員會
4.1董事委員會。委員會可由其第一或多個董事會委員會委任,不論其指定為何,並委託該委員會的任何權力給該委員會,除根據本法例,董事會委員會沒有權行使的權力。
4.2業務交易。董事會委員會的權力可以通過出席法定人數的會議,或通過該委員會的所有委員會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他們可以在委員會會議上對該決議案進行投票的書面決議。該等委員會會議可在馬尼托巴內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舉行。
4.3程序。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否則每個委員會均有權將其成員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多數,選舉主席及規管其程序。在董事會或委員會沒有訂立規則以規管委員會程序的規定,適用於董事會會議的本附例條文應相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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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官員
5.1預約。董事會可指定本公司的辦事處,並不時委任董事會主席、行政總裁、總裁、一名或多個副總裁(在職稱中可加上說明資深或職能的字詞)、秘書、司庫及董事會所決定的其他主任,包括任何一名任何人員的一名或多名助理。董事會可根據本附例及本法規的規定,委派給該等人員管理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的權力,並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委託管理本公司的業務和事務的職責。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個職位,除董事會主席外,一名官員不需要是董事。
5.2董事會主席。如獲委任,董事會可將任何根據本附例的任何條文指派給行政總裁或總裁的任何權力和職責,並在條例的規定下,委派給董事會主席,董事會所指明的其他權力和職責。董事會主席應在出席時主持董事會及股東的所有會議。除第 3.10 及 7.9 款另有規定外,在董事會主席缺席或殘疾期間,董事會主席的職責須由下列任職員之前提及的職權:行政長官、總裁或副總裁(按年長順序排列)執行董事會主席的職責及行使權力。
5.3行政總裁。如獲委任,行政總裁須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負責對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進行一般監督。行政總裁須具有董事會所指明的其他權力和職責,但須遵守本法條例的規定。在總統缺席或殘疾期間,或如沒有任何總裁被委任,行政總裁亦須具有該職位的權力和職責。
5.4總統。如獲委任,總裁須負責管理董事會、董事會主席及行政總裁的指導和權力,並具有董事會所指明的其他權力和職責,並具有董事會所指明的其他權力和職責。在行政總裁缺席或殘疾期間,或沒有任何行政總裁被委任,總裁亦須具有該職位的權力和職責。如沒有任命行政總裁或委任董事會主席,總裁應為本公司的行政總裁。否則,總裁將為本公司的首席營運官。
5.5副總裁。如獲委任,副主席,或如有多名,副主席,則按董事會指定的資深順序獲賦予所有權力,並履行總統的所有職責,如總統缺席、拒絕行動或無法行動。然而,除非董事會委任,否則任何副總裁不得主席任何董事會議。副總裁須具有董事會或行政總裁所指明的權力和職責。
5.6秘書。如獲委任,秘書須出席董事會、股東及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並擔任董事會的所有會議的秘書,並須將所有程序記錄或讓其記錄於此目的記錄中。秘書亦須根據指示,向股東、董事、官員及核數師發出所有通知,均須為本公司所屬的所有帳本、文件、文件、文件及文書的保管人,除非為此目的委任其他主任或代理人,並具有董事會或行政總裁所指明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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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出納員。如獲委任,司庫須按照本法保存或使其保存適當的會計記錄,並負責存放本公司的資金、保管證券及發放資金。司庫須在有需要時向董事會提交作為財務主任的所有交易及本公司財務狀況的帳目,並具有董事會或行政總裁所指明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5.8其他人員的權力及職責。所有其他人員的權力和職責須包括其聘用的條款,或董事會或行政總裁所指明的規定。委任助理的官員的任何權力和職責均可由該助理行使和執行,除非董事會或行政總裁另有指示。
5.9權力和職責的變化。除本法的規定外,董事局可不時改變、增加或限制任何人員的權力和職責。
5.10任期。董事會可自行決定撤銷本公司任何人員,但不影響該等人員在任何僱傭合約下的權利。否則,由董事會委任的每位官員均須擔任職位,直至任命繼任人為止,除非董事會主席的任期將於該人不再擔任董事時屆滿。
5.11代理及律師。董事會將有權不時為馬尼托巴內或境外委任該公司的代理或律師,具有可能認為合適的管理權力或其他權力(包括轉授權)。
5.12富達債券。董事會可要求本公司的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按董事會不時規定的形式及擔保提供債券,以誠實履行職務的債券。
第六節
保護董事及官員
6.1責任限制。任何董事或主任不應對 (i) 的責任 任何其他董事、主任、僱員或代理人的行為、收據、忽視或違約、(ii) 參與任何收據或其他 以合規行為、(iii) 因為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所購置的任何財產權不足或缺乏所造成本公司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iv) 因應該投資本公司任何資金的任何抵押品不足或缺乏,(v) 因破產、破產或侵權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任何人須存放本公司之任何金錢、證券或物品的行為、(vi) 因該人作出錯誤判斷或監督而造成的任何損失;(vii) 任何其他損失、損害或不幸在執行該人職務或有關的職責時發生的任何損失,除非該人自行故意忽略或違約而導致。然而,本附例的任何內容均不能減免任何董事或官員按照本法行動的責任,或對任何違反本法律的責任。
6.2賠償。本公司同意向本公司的每位董事及主任、本公司的每位前董事及官員以及每個人賠償 按本公司的要求作為其他實體的董事或主任,或以類似身分行為的每個人,就該個人因與本公司或其他實體所涉及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理承擔的費用、費用及開支,包括支付訴訟或履行判決的金額。
6.3預付費用。本公司可向董事、主任或其他個人預付款項,用於第 6.2 款所述程序的費用、費用及開支。如果個人不符合第 6.4 款的條件,則該個人須償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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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賠償限制。 然而,本公司根據第 6.2 款所提供的賠償,只適用於申請賠償的個人:
(a)以誠實和誠實行為,以保障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根據情況下,該個人擔任董事或主任或具類似身份的其他實體的最佳利益,應該公司的要求,以及
(b)如果有刑事或行政訴訟或訴訟而被判處罰款執行,該個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個人的行為是合法的。
6.5保險。根據本法規定的限制,本公司可以根據董事會不時決定,為第 6.2 款所提述的任何人士購買和維護該等保險。
第七節
股東會議
7.1年度會議。股東週年大會須在每年的該時間舉行,除第 7.3 款另有規定外,在董事會、董事會主席、行政總裁或總裁可不時決定的地方。這些會議應為考慮本法規要求在年度大會前提交的財務報表和報告、選舉董事、委任核數師及訂定或授權董事會固定其薪酬,以及適當於會議前提交其其他業務的交易。
7.2特別會議。董事會、董事會主席、行政總裁或總裁或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及未經發行股份之持有投票權的持有不少於 5%(5%)的持有人,有權隨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7.3會議地點。股東大會應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的地方,或如董事會決定,在馬尼托巴內的其他地方舉行,或如在大會上有權投票的所有股東同意,則在馬尼托巴以外的地方舉行。
7.4通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進行會議。任何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方式下,可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允許所有參與者在會議期間與彼此充分溝通,如本公司提供此類通訊設施,參加大會。在本法案的目的下,以此方式參與會議的人,被視為出席會議。根據該法案召開股東大會的董事或股東,可決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方式完全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舉行,以便所有參與者在會議期間與彼此充分溝通。
7.5會議通知。每次股東大會舉行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每次總續 30 天或以上的股東大會),須按第 11.1 款所規定的方式發出通知,不少於大會日期前 21 天及不超過 50 天,向每位董事、核數師及每位股東於證券的記錄日期結束時已記錄於證券中的每位股東在會議上登記為具有投票權的一股或多股份的持有人。關於考慮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選舉董事及重新委任現任核數師以外的任何目的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須詳述該等業務性質,以便股東就該等事項作出合理判決,並須列明任何特別事項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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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交會議的決議或附例。股東及任何其他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均可以任何方式及隨時放棄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同意股東大會。
7.6有權通知的股東名單。本公司須為每次股東大會準備一份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股東名單,並按字母順序排列,並列明各股東舉行的會議上有權投票的股份數目。如根據第 7.7 款確定會議記錄日期,則上市的股東須是在記錄日期營業結束時註冊的股東,而該名單須於該記錄日期後的十天內編制。如沒有確定記錄日期,該名單須於發出會議通知日前的營業結束時準備,或如沒有發出通知,則會議召開當天,並列出所有當時登記的股東。該名單須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證券登記冊的地方及會議舉行地點,供任何股東在正常營業時間內查閱。
7.7通知記錄日期。董事會可於任何股東大會舉行之前的記錄日期,不超過 50 天及不少於 21 天的記錄日期,以確定有權收到大會通知的股東。任何此類記錄日期須在該記錄日期前不少於七天以報紙廣告方式,以本法規定的方式發出通知。如沒有記錄日期如此固定,則決定有權收到會議通知的股東的記錄日期,須於發出通知日期即前的營業結束日期。
7.8豁免通知。股東及任何其他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均可以以任何方式放棄股東大會通知,以及任何該人出席股東大會均構成放棄通知會議,除非該人出席會議以明確目的反對任何業務交易而以理由不合法召開大會的理由而出席會議。
7.9主席、秘書及審核員。任何股東大會的主席應為以下已委任及出席會議的主任之前提及:董事會主席、行政總裁、總裁或股東的副總裁。如在召開會議的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內沒有該等人員出席,出席及有權投票的人士須選擇其中一名擔任主席。如本公司秘書缺席,主席應委任一個不需要為股東的人擔任會議秘書。如有需要,一名或多名不需要是股東的審核人員可以通過決議或由主席在會議同意下委任。
7.10有權出席的人。只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只有在該會議上有權投票的人、本公司董事及核數師,以及其他人,儘管沒有權投票,但根據本法、條款或附例的任何條文,有權或要求出席會議。任何其他人士只有在會議主席的邀請或經會議同意下才可進入。
7.11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除非必須出席大量人數,或本法或條款或任何其他附例規定要求更多股份數目除外),須為兩名人數,總代表在大會上獲得投票權的股份的四十(40%)百分之四十(40%)。如在任何股東大會開幕時出席法定人數,即使在大會期間沒有法定人數,即使在大會期間沒有法定人數,即使出席或代表的股東可繼續進行大會的事務。如股東大會開幕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或代表的股東可以將會議延期至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但不得進行任何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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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投票權。除非該法例對其他團體法人的授權代表規定外,在本公司已擬備第 7.6 款所述名單的股東大會上,任何名列於該名單的人士均有權投票,除非該名人在清單編制日期後轉讓任何股份,或在確定記錄日期之後轉讓任何股份的情況下,否則該名單上有權投票。記錄日期及轉讓人(在出示正確認後)證明該等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證明該人擁有該等股份的證明書,在會議前任何時間要求該人的姓名,以便在會議上投票給轉讓股份。如沒有該名單,任何人在當時被列入證券登記冊為該等會議上具有投票權的一股或多份持有投票權的持有人,均有權在會議上投票。
7.13代理。每位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任代理持有人,或一個或多名不需要是股東的代理持有人出席及 在會議上按委任授權授權的方式及範圍內行動。代表委任須由股東或該股東的律師以書面形式簽署,並須符合本法的要求。
7.14代理人存入時間。董事會可以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告中指明一個時間,在該會議時間前不超過 48 小時(不包括非工作日);該時間之前必須存放在該等會議上使用的代表委任。委任只有在指明時間前已向本公司或其在該通知中指明的代理人存放,或在該通知中沒有指明該時間,除非本公司秘書或會議主席或其任何續會在投票時前收到委任委任,否則只有在該等通知中沒有指明該時間的情況下作出處理。
7.15聯合股東。如有兩名或以上人共同持有股份,其中任何一人親自出席或通過代表在股東大會上代表,在另一人或其他人缺席的情況下,可投票;但如有兩名或以上人親身出席或通過代表代表並投票,則須以其共同持有的股份作為一名投票。
7.16投票支持治理。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問題均須以對該問題所投放的多數票決定。如果在展手或投票時獲得平等的投票,會議主席無權獲得第二次或決定的投票。
7.17展開雙手。除本法律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上的任何問題均須以展開雙手決定,除非如下文規定要求或要求就該等事項進行投票。出手後,每位出席並有權投票的人士均獲得一票。如果對某項問題進行展開投票,除非要求或要求就該問題進行投票,否則會議主席就該問題的投票結果作出聲明,以及會議紀要內的記錄,均為事實上的一面證據,而無須證明有關該問題支持或反對任何決議案或其他程序的投票數目或比例,以及投票結果須由股東就有關問題作出的決定。
7.18選票。就任何建議在股東大會上考慮的問題,以及是否有展手,任何在大會上有權投票的股東或代理持有人均可要求投票。如此要求的選票,必須按主席指示的方式進行。提出選票的要求可在抽出選票前隨時撤回。如此所作出的投票結果,須由股東就該問題作出的決定。
7.19股東電子投票。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方式,股東大會上的任何投票均可以完全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進行,如本公司提供此類通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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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以電子方式參加投票。任何人以第 7.4 款規定的電子方式參與股東大會,並在該會議上有權投票的人士,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和方式,均可透過本公司為此目的提供的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進行投票。
7.21書面決議。由所有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該決議的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與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有效性一樣。
第八節
證券
8.1轉讓登記。如向本公司提交註冊證券,並要求登記轉讓認證證券,或向本公司提交指示,並要求註冊轉讓未認證證券,該公司必須按照該法例註冊轉讓。 證券轉讓法 (馬尼托巴)。
8.2轉移代理人和註冊商。董事局可不時委任一名註冊商負責維護證券登記冊及轉讓代理人負責維護轉讓登記冊,亦可委任一或多家分行註冊商負責維護分行證券登記冊,以及一個或多個分行轉讓代理人負責維護分行轉讓登記冊,但可以委任一個人。董事會可隨時終止任何該等任務。
8.3股權保留。本公司對於股東或該股東的法定代表名義註冊的任何股份或股份,對該股東對本公司的任何債務有保留權。
8.4保留權的執行。第 8.3 款所提及的保留權可以通過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執行,並且:
(a)如該股份或股份可根據本公司條款以贖回該等股份或股份,並將債務應用贖回價格;
(b)根據該法律規定,以等於該股份或股份的帳面價格購買該股份或股份以取消,並將所得款項用於債務;
(c)以董事認為可取得該股份或股份,以董事認為可獲得該等股份或股份的最優惠價格,將股份或股份出售予任何第三方,無論該方是否與本公司相關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任何官員或董事;或
(d)拒絕登記轉讓該等股份或股份,直到債務支付。
8.5安全性證書。股份證明書須在遵守本法的規定下,以董事會不時通過決議決議批准的形式,而該等股份證書須由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官員簽署。如本公司已委任轉讓代理人或分行轉讓代理人,所有簽署人的簽名可能會在本公司資本股份證書上刻、刻印或以其他機械方式複製,而由本公司的轉讓代理人或代表該公司分行轉讓代理人或分行轉讓代理人反簽署,即被簽署的證書視為由其簽名或簽署之公司的官員或董事手動簽署在其上刻、刻印或以其他方式機械複製並應對所有意圖和目的一樣有效,就像手動簽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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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更換安全證書。董事會或董事會指定的任何人員或代理人可以自行決定指導發出新股份證明書或其他此類證明,取消已被破壞或取代一份證明在繳付合理費用後,並以賠償、賠償費用(包括法律及轉讓代理費用及費用)的條件下發出新股份證明書或其他該等證明書。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遺失和所有權,無論是一般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
8.7聯合股東。如有兩名或以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證券的聯席持有人,本公司不須就該證券發出多於一份證明書,並將該證明交給其中一個人,即足以交付給所有人。任何人士均可就有關該證券發出的證明書或任何股息、獎金、資本回報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可發行權證的有效收據提供有效收據。
8.8已故證券持有人。除第 8.9 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任何證券持有人死亡,本公司不須就證券登記冊進行任何記錄或繳付任何股息,除非出示法律要求的所有文件及遵守本公司合理要求,否則合理要求,董事會決定不一定包括出示遺產證書或證券。行政信函。
8.9已故共同持有證券持有人。如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的名義登記為具有倖存權的聯名持有人,在一名共同持有人死亡的滿足證明後,而無須出示遺產證書或行政函,本公司應將存在的聯席持有人視為該股份的唯一擁有人,並須在證券登記冊中作出適當的記錄。。
8.10電子、書籍或其他非認證註冊職位。為了更確定,但在條例的規定下,註冊證券持有人可以根據本公司或其轉讓代理人(如有)採用的註冊制度,以電子、書籍、直接註冊服務或其他非認證的記錄或位置,證明其持有本公司的證券持有人的證券。本附例須按照本公司證券的登記持有人根據任何電子、書籍、直接登記服務或其他非認證作品或職位的註冊證券持有人享有所有相同的福利、權利、權益,並承擔與以實體保證證書證明證明的登記證券持有人相同的職責和義務。本公司及其轉讓代理人(如有)可採納政策和程序,並要求其認為必要或需要的文件和證據,以便利以電子、書本、直接註冊系統或其他非認證方式採用和維護保安登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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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股息和權利
9.1股息。除本法的規定外,董事會可不時通過決議宣告,並且本公司可根據其在本公司的權利和權益向股東發放股息。
股息可以以貨幣或財產支付,但須受本法律規定的申報及支付限制,或發行本公司已支付全額股份或購買本公司全額支付股份的期權或權利。
9.2股息支票。除非持有人另有指示,除非持有人另有指示,否則以現金派發股息,須以本公司銀行人或其中一名銀行人抽出的支票,並以預付普通郵寄方式郵寄至該持有人的記錄地址的每名註冊持有人的指令。如果是聯席持有人,否則支票須按照所有聯席持有人的命令繳付,除非該等聯席持有人另有人指示,並郵寄至其記錄地址。郵寄支票(除非在到期出示時未繳付該支票,否則該支票須滿足並解除股息的責任,並按其所代表的金額加上本公司必須預扣的任何稅款額。
9.3未收到 支票。如有任何有權領取股息支票的人通知本公司尚未收到支票,本公司須根據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賠償、退還費用及未收到及所有權證明,向該人發出相同金額的替代支票,不論是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
9.4股息及權利記錄日期。董事會可預先定一個日期作為確定有權獲發股息及認購本公司證券的人士的記錄日期。該記錄日期不得超過要採取的特定行動的 60 天前。任何記錄日期須在該記錄日期前不少於七天以本法規定的方式以報紙廣告作出通知,除非每位受影響類別或系列股份的持有人在董事確定記錄日期當日營業結束時,其名稱已列入證券登記冊登記冊的每位持有人豁免有關記錄日期。如本公司的股票在加拿大一或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則該等記錄日期的通知亦須向該等證券交易所發出。如沒有事先確定記錄日期,確定有權獲發股息或行使本公司證券認購權利的人士的記錄日期,須於董事會通過有關股息或認購權的決議當天的營業結束日期。
9.5未領取股息。任何股息由宣佈派發日期起六年後未領取的股息,將被沒收,並歸還給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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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一般
10.1工具的執行。除非董事會另有授權,除非董事會另有授權,則可由任何兩名行政總裁、總裁、總裁、委託、合約、義務、證書、擔保及賠償及其他文書代表本公司簽署。 董事會主席、任何副總裁、任何董事、秘書、司庫或任何其他由 附例或董事會。此外,委員會可不時指導任何特定文書或類別的文書可或應該簽署的方式和人士。任何簽署人員可以將公司印章(如有)貼在任何需要相同的文書上,但任何文書只是因為公司印章沒有貼在該文書上而無效。
10.2投票 其他公司的權利。所有持有其他投票權的證券 本公司不時持有的公司可在任何股東、債券持有人、債券持有人或其他證券持有人(視情況而定)的任何會議上投票。 公司以及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方式。任何獲授權代表本公司簽署的人士或人士亦可不時 (i) 代表本公司執行及交付委任,以及 (ii) 安排以其所決定的名字發出投票證明或其他證明有權為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投票權的證明。
第十一節
通告
11.1發送通知的方法。根據本法、條款、條例或以其他方式發送給股東、董事、官員或核數師的通知(包括任何通知或文件),如 (i) 親自發送給該人,(ii) 交付至記錄地址或以預付郵件郵寄至該人的記錄地址(iii) 在記錄地址發送給該人的記錄地址,則須足夠發送至該人透過任何預付傳送或記錄的通訊方式,或 (iv) 作為電子文件提供給資訊系統那個人的。如此發出的通知,當個人發送或發送到記錄地址時,將視為已發送。如此郵寄的通知,當存入郵政局或公共信箱時,將視為已發送,並在存款後第五天視為已收到。如本公司使用本公司自己的設施或資訊系統發出的通知,或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供的通知,如本公司使用本公司自己的設施或資訊系統,以其他方式傳送給適當的通訊公司或代理人或其代表發送,則視為已發送的通知。通過任何傳送或記錄的通訊方式發出的通知,或作為電子文件提供的通知,則視為已在發送該等通知的工作日,或如發送在工作日以外的日子,則視為已收到的通知。秘書可根據秘書認為可靠的任何資料,更改或推動任何股東、董事、官員或核數師的記錄地址,包括任何可傳送任何形式電子通訊的地址。董事記錄的地址應為該董事的最新地址,如本公司記錄所載的地址。
11.2根據本法或本附例,提供電子文件,否則不能滿足該人士提供通知、文件或其他資料的要求,除非
(a)收件人已按照本法規定的方式同意,並指定一個資訊系統來收取電子文件;
(b)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否則該電子文件須向指定的資訊系統提供;
(c)該法案已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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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寄件人可以存取電子文件中的資料,以便可用於後續參考;及
(e)收件人可以存取電子文件中的資料,並且收件人可以保留,以便可用於後續參考。
收件人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方式撤銷接收電子文件的同意。
根據該法例,提供電子文件的單一版本,即可同時提供一份或多份文件副本給單一收件人的要求。除非該法律規定,否則傳送電子文件,否則根據該法律規定,否則通過註冊郵件提供文件的要求。
11.3如果對電子文件而言,符合該法例所規定的要求,並且簽名是由一名人申請技術或程序的技術或程序而得以證明的技術或程序而成,則該法案對簽署或執行文件的要求,則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符合:
(a)由某人使用該技術或流程所產生的簽名是該人唯一的;
(b)某人使用該技術或流程,將該人的簽名合併、附加或關聯至電子文件;及
(c)該技術或過程可用於識別使用該技術或過程的人。
11.4致聯合股東通告。如有兩名或以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席持有人,則任何通知均須寄給所有這些聯席持有人,但發送給其中一名人士的通知將為所有人的足夠通知。
11.5時間的計算。計算根據任何規定要求對任何會議或其他事件通知指定天數的規定發出通知的日期時,均不包括發送通知的日期以及會議或其他事件的日期。
11.6未交付通知。如根據第 11.1 款向股東發出的任何通知,連續三次由於找不到股東,本公司不需要向該等股東發出任何其他通知,直到該股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新地址之前,本公司不須向該等股東發出任何進一步通知。
11.7遺漏和錯誤。若意外無法向任何股東、董事、官員或核數師發出通知,或該等人士未收到任何通知,或任何通知中有任何錯誤,不會影響其實質上的任何行動,均不會使根據該通知舉行的任何會議或其他基於該通知所採取的任何行動無效。
11.8依法律實施權利的人士。任何人根據法律規定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獲得任何股份的權利,均須受有關該股份的每份通知所約束,該通告必須在該人的姓名和地址登錄證券登記冊之前正確發送給該人獲得該股權所有的股東(無論該人獲得有權的事件發生前或之後發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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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已故股東。任何正確發送給任何股東的通知,即視為有關股東持有的股份(無論是獨自持有人或與其他人持有)所持有的股份,即視為已妥善通知任何股東的通知,直到其他人被列入本公司證券登記冊中以持有人或其持有人之一而代替該人作為持有人或其持有人之一,而該服務在任何目的都被視為足夠的服務致繼承人、執行人或行政人員的通知該人以及對該人對該人有關股份感興趣的所有人(如有)。
11.10豁免通知。任何股東(或該股東的正確指定代理持有人)、董事、官員或核數師可隨時放棄任何通知,或放棄或縮短根據本法的任何條文、該法規、條款、附則或其他方式向該股東發出任何通知的時間,而該豁免或縮短將解除發出該通知或在發出該通知時間,視情況而定。任何此類豁免或縮短均須以書面形式作出,除豁免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告的通知,但可以以任何方式發出的豁免。
11.11通告的執行。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官員對任何通知的簽名,可以書面、印章、打字或印刷或部分書寫、印章、打印或印刷。
11.12服務證明。本公司任何人員或董事在發出證明書時任職的任何人員或董事或本公司代理人就向任何股東、董事、官員或核數師發出通知或發布任何通知的事實證明,並對本公司的每位股東、董事、官員或核數師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節
提前通知條款
12.1董事提名。除非按照以下程序作出提名,否則提名人不符合本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下,否則提名人將無法獲選為本公司董事:
(a)除第 12.1 (b) 款另有規定外,在股東大會上選舉董事的人士只可作出:
i.由董事會或按照董事會的指示;
ii.根據該法案的建議(定義)或要求股東大會的要求,在每個情況下都按照本法提出的;或
iii.由提名股東在提名窗口內通過個人送遞或通過快遞向本公司提交提名通知,向本公司提交提名通知 本公司向行政總裁致的註冊辦事處;
(b)董事會可在舉行任何股東大會前,自行決定豁免本第 12.1 款的任何規定。除非董事會豁免,提名窗口不會因股東大會續期或延期,或公佈任何續會或延期而變更提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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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就本款 12.1 而言,下列術語具有下列含義:
ii.「會議公佈日期」,就股東大會而言,指首次公開提交或公佈該會議日期的日期;
iii.就股東大會而言,「提名股東」是指一股或多股票的登記或受益持有人,具有在該會議通知之記錄日期以及提名通知發送給本公司之日,就該會議上選舉董事的投票權而具有投票權的人士;
A.根據該法案及適用的證券法,就要求委任代表人選舉董事(如該提名股東是異議者徵求代表委任代表人)及該提名股東建議提名為董事選舉董事(就像該提名股東是異議者徵求委任代表委任的人)而披露的所有資料;
B.由該提名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類別及數目;
C.確認擬議的提名人符合本法規定的董事資格;
D.有關每位擬議提名人的居留資料,以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居留要求;以及
E.確認每個擬議的提名人是否獨立於 國家儀器 52-110 審計委員會 或任何修訂或更換該等文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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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就股東大會而言,「提名窗口」指:
A.如果舉行年度會議:
I.如果該會議召開的日期在會議公告日期後少於 50 天,則任何時間最高至 10 日下午 5:00(當地時間)第 會議公告日後的日子;及
II.否則,任何時間至該會議日期前 30 天的下午 5:00(當地時間);或
B.如果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並非年度大會)召開以選舉董事(不論是否為其他目的而召開),任何時間至 15 日下午 5 時(當地時間)第 會議公告日期後的一天。
由董事會製作的 29 日第 二零二四年三月的日子。
根據《法例》第 8 條獲股東確認第 二零二四年五月的日子。
/s/ 弗蘭克·惠特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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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總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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