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我,James A. Lico,根据Sarbanes-Oxley Act的第906条及其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证明,据我所知,Fortive公司截至2024年9月27日的财务季度报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该季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呈现了Fortive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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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大约为23个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 作者: | /s/ 詹姆斯·A·里科 |
| | | James A. Lico |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根据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認證附在形式10-Q季度報告中,不視為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受該條的負有責任的制約。除非Fortive Corporation明確引用本認證的檔案,否則本認證不視為根據證券法或交易所法案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