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James A. Lico,根據Sarbanes-Oxley Act的第906條及其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證明,據我所知,Fortive公司截至2024年9月27日的財務季度報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該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呈現了Fortive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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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大約爲23個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 作者: | /s/ 詹姆斯·A·里科 |
| | | James A. Lico |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認證附在形式10-Q季度報告中,不視為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受該條的負有責任的制約。除非Fortive Corporation明確引用本認證的檔案,否則本認證不視為根據證券法或交易所法案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