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 §1350进行认证。
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和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签署人特此证明自己是Dayforce, Inc.的合法任命和实际上任的首席执行官,Dayforce, Inc.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特此保证据其所知履行以下最佳知识。
特此证明,在下列签名日期执行和递交此证书。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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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David D. Oss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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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奥西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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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本认证附于相关的10-Q表格,不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并不得被引用并入Dayforce,Inc.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申报文件(无论是在10-Q表格日期前还是之后),无论该申报文件中包含任何常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