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day-ex32_1.htm EX-32.1 EX-32.1

 

附件3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 §1350进行认证。

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和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签署人特此证明自己是Dayforce, Inc.的合法任命和实际上任的首席执行官,Dayforce, Inc.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特此保证据其所知履行以下最佳知识。

1.
本证书所附基本报表的定期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2.
此证书所附的定期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就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特此证明,在下列签名日期执行和递交此证书。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作者:

 

/s/ David D. Ossip

 

 

大卫·奥西普

 

 

首席执行官

本认证附于相关的10-Q表格,不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并不得被引用并入Dayforce,Inc.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申报文件(无论是在10-Q表格日期前还是之后),无论该申报文件中包含任何常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