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致富金融首席财务官根据美国法典18 U.S.C. §1350作证。
根据《美国刑法典》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规定,签署人特此证明,他是Dayforce,Inc.的正式任命和现任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Dayforce,Inc.是一家特拉华州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进一步作出以下声明。
特此证明,在下列签名日期执行和递交此证书。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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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R. John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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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R. John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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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官员 |
本认证附于相关的10-Q表格,不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并不得被引用并入Dayforce,Inc.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申报文件(无论是在10-Q表格日期前还是之后),无论该申报文件中包含任何常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