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day-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件3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致富金融首席财务官根据美国法典18 U.S.C. §1350作证。

 

根据《美国刑法典》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规定,签署人特此证明,他是Dayforce,Inc.的正式任命和现任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Dayforce,Inc.是一家特拉华州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进一步作出以下声明。

1.
本证书所附基本报表的定期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2.
此证书所附的定期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就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特此证明,在下列签名日期执行和递交此证书。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通过:

 

Jeremy R. Johnson

 

 

Jeremy R. Johnson

 

 

信安金融官员

本认证附于相关的10-Q表格,不视为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并不得被引用并入Dayforce,Inc.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申报文件(无论是在10-Q表格日期前还是之后),无论该申报文件中包含任何常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