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设立的18美国法典第1350条,以下签署的豪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官员特此证明,据该官员所知:
(i) | 附属的表格季度报告 10-Q 有关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该公司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相关要求;并 |
(ii) | 本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操作。 |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通过: | /s/ Arijit Sen | |
姓名: | Arijit Sen | |
标题: | 集团首席财务官 (主要 财务和会计主管和授权签字人) |
上述认证仅用于附随报告,依据18 U.S.C. 第1350条,且 不被视为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或单独的披露声明“提交”,不得被参照于报告或公司的任何其他申报文件中,无论是在此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忽视 在这些文件中的任何普遍纳入语言。上述认证不应被视为根据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案》第18条或任何情况下 的第18或1933年修订版的《证券法案》第11和12(a)(2)条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