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2
首席財務官認證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Arijit Sen,證明:
1. | 我已審核了這份季度報告表格 10-Q 有關WNS(Holdings)有限公司的; |
2. |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3. |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適當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狀況,截止到本報告所述的期間。 |
4. | 我們作爲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定的規則13a-15(e), 15d-15(e))和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定的規則15(d)-15(f)); 爲確保來自公司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被其他實體及時通報給我們,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頁面。爲了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確保遵循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以供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並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 對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了我們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止到本報告所述的期間的結束;並 13a-15(f)和頁面。披露了在公司最近財務季度期間發生的公司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公司內部控制過程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公司內部控制過程產生重大影響;並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在最近一次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過程進行評估基礎上,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
(a) | 所有與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有重大負面影響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並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表內部控制過程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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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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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披露了我們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評估已報告給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人員履行相應職能): |
(a) | 設計或運行公司內部控制過程中重要的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並 |
(b) | 涉及公司內部控制過程的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通過: | /s/ Arijit Sen | |
姓名: | Arijit Sen | |
標題: | 集團首席財務官 (主要財務和會計主管,授權簽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