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首席財務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設立的18美國法典第1350條,以下籤署的豪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官員特此證明,據該官員所知:
(i) | 附屬的表格季度報告 10-Q 有關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該公司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相關要求;並 |
(ii) | 本報告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操作。 |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通過: | /s/ Arijit Sen | |
姓名: | Arijit Sen | |
標題: | 集團首席財務官 (主要 財務和會計主管和授權簽字人) |
上述認證僅用於附隨報告,依據18 U.S.C. 第1350條,且 不被視爲作爲報告的一部分或單獨的披露聲明「提交」,不得被參照於報告或公司的任何其他申報文件中,無論是在此日期之前還是之後,忽視 在這些文件中的任何普遍納入語言。上述認證不應被視爲根據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案》第18條或任何情況下 的第18或1933年修訂版的《證券法案》第11和12(a)(2)條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