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3 ea021840301ex12-1_arbiot.htm CERTIFICATION

展品12.1

 

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4(a)规定的认证

 

我,拿督斯里刘国樑,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 ARb 物联网有限公司的20-F表格的年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在本报告中,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表现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期间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定义) 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定义),我们已经:

 

a.在我们的监督之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导致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能够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

 

b.设计了内部财务控制或监督这些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照通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使用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对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覆盖期结束日期,基于这种评估;并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覆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变化,该变化在重大程度上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响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5.公司的其他核证官(们)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控设计或运作存在重大不足和实质性缺陷,这些不足和缺陷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公司内部财务报告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不论是否重大,只要涉及欺诈行为。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通过: /s/ Dato’ Sri Liew Kok Leong
  姓名:Luisa Ingargiola 刘国良先生
  标题: 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