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1.1
首席执行官根据第302章证明书
萨班斯-豪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我,Eric D. Ashleman,证明:
1.我已查阅了IDEX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信息使得在发表这些陈述时,在这些情况下本报告中的陈述会误导所涉及的期间;
3.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如实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本报告中提供的期间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4.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规定)对公司,我们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公司以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特别告知我们;
b) 设计了这样的为了在我们的监督下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按照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或导致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
c)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发生在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的任何改变,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和
5. 公司的其他核查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公司最近一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件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b) 任何涉及在注册人财务报告中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参与的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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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D. ASHLEMAN |
| | Eric D. Ashleman |
| | 首席执行官和总裁。 |
日期: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