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
根据Sarbanes-Oxley Act 2002的第906条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关于Big 5体育用品公司(下称“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第10-Q表格(下称“报告”)在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我,财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Barry D. Emerson,根据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 1350进行认证,据我所知:公司截至2024年9月29日的期间,按照本日期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以下简称“我,财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Barry D. Emerson,根据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 § 1350进行认证,据我所知: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Steven G. Miller,根据美国《刑法》第18节1350条的规定声明,据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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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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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米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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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大约为23个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已向big 5体育用品公司提供了《906条款要求的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并将由big 5体育用品公司保留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