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示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美國《刑法》第1350條款所採納的規定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的規定,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納,瑞士有限責任公司邦吉全球SA的簽署官員特此證明,據該官員所知:公司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的規定,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瑞士有限責任公司邦吉全球SA的簽署官員,特此證明,據該官員所知:
(1) 公司附屬的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提交的10-Q表格報告(以下簡稱"關於本公司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財務狀況的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報告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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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Gregory A. Heckman |
| Gregory A. Heckman |
| 首席執行官(首席行政官) |
已向邦吉全球SA提供了《第 906 條規定所要求的簽署原件的書面聲明》,該書面聲明將由邦吉全球SA保存,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