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表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提交的定期报告
我,Scott C. Lem,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Ares Capital Corporation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的重大事实,或省略必要陈述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作这些陈述时所处的情况下,这些陈述在覆盖本报告期间内并非误导性的;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规定)。
(a) 为确保在编制本报告期间使我们知悉有关登记人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措施,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此类披露控制措施;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针对外部用途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评估,本报告介绍了受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呈现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者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者第四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会影响注册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5. 其他负责认证的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弱点,如果对报告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则有合理可能性;并且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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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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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COTt C. LEM | |
斯科特 C. 莱姆 首席财务官和司库(信安金融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