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表31.2
首席財務官認證
根據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提交的定期報告
我,Scott C. Lem,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Ares Capital Corporation的Form 10-Q季度報告;
2.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的重大事實,或省略必要陳述的重大事實,以使在製作這些陳述時所處的情況下,這些陳述在覆蓋本報告期間內並非誤導性的;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反映了報告期內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
(a) 爲確保在編制本報告期間使我們知悉有關登記人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措施,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此類披露控制措施;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針對外部用途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並提供合理的保證;
(c) 根據評估,本報告介紹了受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呈現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截至本報告涵蓋的期間;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者最近的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者第四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會影響註冊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
5. 其他負責認證的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如果對報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則有合理可能性;並且
(b) 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都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報告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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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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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COTt C. LEM | |
斯科特 C. 萊姆 首席財務官和司庫(信安金融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