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展览31.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15d-14(a)条的规定,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302条所采纳的规定进行认证。
我,苏凯图·乌帕迪亚,证明:
1.我已审阅了齐默巴奥米特控股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时,以此种情况,基于期间所涵盖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所有控制项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现了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注册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e)和 15d-15(e)中定义的)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f)和 15d-15(f)中定义的)给注册人。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此报告中展示了本人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为基础; 以及
(d)本报告中披露自上次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为申报人第四财政季度)以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重大影响的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更改;并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申报人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进行披露: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摘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以及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控制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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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uketu Upadhyay |
Suketu Upadhyay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长兼执行副总裁-财务、运营和供应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