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我,Charles N. York II,Day One Bio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公司”)首席财务官,在《美国法典》第18节第1350条,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特此证明,据我所知: 我,Charles N. York II,作为Day One Bio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长,特此根据2002年的《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美国法典》第1350条作证,据我所知:
1. 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财政季度的10-Q表格(“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s/ |
查尔斯 N. 约克 二世 万。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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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 N. 约克 二世 万。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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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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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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