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根據《證券交易法》13a-14(a)或15d-14(a)規定進行認證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查爾斯·N·約克二世,證明:
1. 我已經審核了Day One生物製藥公司的10-Q表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陳述重要事實的情況,以使所述陳述在做出時的情況下,在本報告覆蓋的期間內,不會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相當準確地呈現了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截至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 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所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所定義)爲註冊申報人並具有: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導致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在我們監督下設計,以便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編制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根據這一評估,在本報告中闡明瞭我們對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基於這種評估;和
d. 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財政季度期間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變化(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或者合理可能會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並
5. 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控件操作中可能對其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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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 N. 約克 二世 萬。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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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 N. 約克 二世 萬。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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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運營官和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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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