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审阅IperionX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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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据我所知,本报告未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以使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下,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
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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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就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合理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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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董事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
《交易所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定义)以及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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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了解,特别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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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便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
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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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此报告中根据该评估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结论,截至本
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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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发生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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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核数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执行相应职能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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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或运作造成合理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
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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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发生的欺诈行为,无论瑕疵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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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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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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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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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Anastasios Ar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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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stasios Ar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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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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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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