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1 4 ef20031102_ex13-1.htm EXHIBIT 13.1
附件 13.1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认证,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在豪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 (即「年度报告」),根据所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截至 本文日期的年度报告,我,阿纳斯塔西奥斯·亚里玛,根据已颁布的美国18 U.S.C.第1350条并据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授权行使,证明据我所知:

1.
年度报告完全符合已修订的《证交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以及

2.
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现了豪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作者:
/s/ 安纳斯塔西奥斯 阿里玛





安纳斯塔西奥斯 阿里玛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