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我已審閱IperionX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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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據我所知,本報告未包含任何重大事實的虛假陳述或遺漏重要事實,以使根據作出該等陳述的情況下,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
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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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合理地在所有重大方面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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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董事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所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
《交易所法》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所定義)以及公司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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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被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了解,特別是在準備該報告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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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監督下導致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便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
根據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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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此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結論,截至本
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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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年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對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有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公司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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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
執行相應職能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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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運作造成合理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
財務信息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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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發生的欺詐行為,無論瑕疵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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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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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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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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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Anastasios Ar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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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stasios Ar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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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兼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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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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