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1 4 ef20031102_ex13-1.htm EXHIBIT 13.1
附件 13.1

 
根據18 U.S.C.第1350條進行認證,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在豪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20-F表格 (即「年度報告」),根據所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截至 本文日期的年度報告,我,阿納斯塔西奧斯·亞里瑪,根據已頒布的美國18 U.S.C.第1350條並據美國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授權行使,證明據我所知:

1.
年度報告完全符合已修訂的《證交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
年度報告中包含的資訊,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了豪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成果。

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作者:
/s/ 安納斯塔西奧斯 阿里瑪





安納斯塔西奧斯 阿里瑪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總經理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