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或15d-14(a)条款,根据第302条采纳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Vikas Mehta,证明:
1. 我已审查过Remitly Global, Inc.的第10-Q表格季报;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公司的其他证明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条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条和15d-15(f)条所定义)以供公司使用: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者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这些机构内的其他人士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便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准备基本报表;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已对或有可能对登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对于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指登记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不足,如果会对登记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及
b) 其他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参与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重要性。
| | | | | | | | |
|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
| | /s/ Vikas Mehta |
| | Vikas Mehta |
| | 财务长 |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