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2.1
依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我,Matthew Oppenheimer,美国Remitly Global,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特此核证,根据《美国刑法》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采纳,据我所知:
•公司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政季度所提交的10-Q表格(即“报告”)完全符合修订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并
•报告中所含资讯,就所呈现的时间段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均没有遗漏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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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
| | /s/ 马修·奥本海默 |
| | 马修·奥本海默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