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2.2
美国超导公司
依据认证
18《美国法典》第 1350 节,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美国超导公司(“公司”)截至日期为的10-Q季度报告,在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料(“报告”),本人,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高级财务长John W. Kosiba, Jr.,特此依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进行证明,据我所知: 2024年9月30日在本日期提交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报告”)中,本公司的财务长John W. Kosiba, Jr.特此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进行证明,据我所知: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且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作者: |
/s/ John W. Kosiba, 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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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W·科西巴(John W. Kosiba J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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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