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规定的第13a-14(a)或15d-14(a)条款或根据302条款採纳的认证。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我,Brian Armstrong,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Coinbase全球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3.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4.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能够合理解决内部控制缺陷和财务报告操作不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b) 设计了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促使此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财年的本季度内部控制制度的任何变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财季),这些变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产生了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5.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他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有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并且涉及对注册商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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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 | | /s/ 布莱恩·阿姆斯特朗 |
| | | | 布莱恩·阿姆斯 |
| | | | 行政总裁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