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或15d-14(a)条款,根据第302条采纳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Alesia J. Haas,郑重声明:
1.我已经审阅了Coinbase全球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以及15d-15(f)所定义)并做好相关工作。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本期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理由可能对注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管理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运作上的实质缺陷,并可能会不利于报告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要。
| | | | | | | | | | | | | | |
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 | /s/ 艾莉西亚‧J‧哈斯 |
| | | | 艾莉西亚‧J‧哈斯 |
| | | | 财务长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