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規定的第13a-14(a)或15d-14(a)條款或根據302條款採納的認證。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我,Brian Armstrong,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Coinbase全球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能夠合理解決內部控制缺陷和財務報告操作不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b) 設計了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促使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末。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財年的本季度內部控制制度的任何變更(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公司的第四財季),這些變更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產生了或者可能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
5.我們與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們的最新的內部控制評估結果;
在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他們合理地認爲可能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有不利影響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
並且涉及對註冊商內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屬於實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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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 | | /s/ 布萊恩·阿姆斯特朗 |
| | | | 布萊恩·阿姆斯 |
| | | | 行政總裁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