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览31.2
摩根大通公司。
认证
我,Jeremy Barnum,证明:
1. 我已审阅摩根大通银行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持申报控制和程序 (如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e) 和 15d-15(e) 中所定义) 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如交易所法案规则 13a-15(f) 和 15d-15(f) 中所定义) 以供申报人使用: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导致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在这些实体内通知我们,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该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根据通常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基本报表;
(c) 评估了登记人的资讯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了对于截至本报告日期的资讯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者的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者的第四季度),该变化已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可能实质影响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并
5. 公司的其他签署官员和我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已向公司的稽核员和董事会核数委员会(或类似职能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板块的重大不足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可能会对报告主体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及
(b) 任何牵涉对于申报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s/ Jeremy Barnum
Jeremy Barnum
执行副总裁兼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