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32.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據18 U.S.C.第1350條規定
有關 carvana co 的第三季度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提交的《第 10-Q 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本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Ernest C. Garcia III 特此證明,根據根據2002 年 薩班斯 - 豪利法案第 906 條所採納的18 U.S.C.第 1350 條,據我所知:
1.該報告完全符合修改後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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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大約爲23個月,除非之前被召回。 | /s/ Ernest C. Garcia, III | |
| | Ernest C. Garcia, III | |
| | 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