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财务长认证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Jean Hu,证明:
1. 我已审阅了美国超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现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所呈现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名核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的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
a)我们设计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企业,由其他在这些实体内的人为我们所知,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或在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以满足外部的需求。
c)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份报告涵盖期结束时的评估;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公司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会对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会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并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重大缺陷合理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任何包括在内且涉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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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 |
| /s/胡琴 | |
| Jean Hu 执行副总裁, 财务长和财务主管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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