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根據《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第906條的規定進行認證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Christopher A. Viehbacher,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這份百健公司的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機構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爲註冊機構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所定義)和內部控制財務報告(如《證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所定義);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種變化在本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我和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在針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中,都已向本註冊人的核數師和本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價職能的人)揭露了:
(a)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很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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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 /s/ Christopher A. Viehbacher |
| | Christopher A. Viehbacher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