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hibit312q32024.htm EX-31.2 Document

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规则13a-14(a)
根据采用的方法,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302条
我,Sam Eldessouky,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包欧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表格Q季度报告;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关键事实的内容,対于报告所涉及的时期,在披露此类陈述时的情况下,并没有导致该陈述具有误导性。
基于我的知识,根据本报告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展示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并: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导致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人员在这些实体内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通用会计准则的外部需求;
c. 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财政季度(公司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第四个财政季度)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实质影响;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的最近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不足和设计或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操作中的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and
b. 任何涉及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s/ SAM ELDESSOUKY
山姆·埃尔德苏基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